军人离婚时财产分割遵循什么原则?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军人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来处理。基本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平等协商、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尊重个人意愿等。对于军人特有的补贴、奖励等收入,在认定为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上有着明确的规定。此外,还强调了对军婚保护的态度,确保军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维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收益;(三)知识产权收益;(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涉及军婚案件法院管辖权如何确定?
涉及军婚案件的法院管辖权确定,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根据法律规定,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对于此类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为现役军人,则可以由其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军人离婚时财产分割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情况灵活应用,以达到既保障军人利益又兼顾公平正义的目的。